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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过去是为了保护女性?
发布时间:2021-03-29     来源:www.ysmwed.com    浏览量: 2
嫁妆过去是为了保护女性?, 同聘礼一样,嫁妆也是中国古已有之的习俗,早在汉代,嫁妆就是婚礼的必备物品,到了宋代,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嫁妆的多寡直接影响到一段婚姻的缔结,为此,宋代曾专门立法,对嫁妆作

同聘礼一样,嫁妆也是中国古已有之的习俗,早在汉代,嫁妆就是婚礼的必备物品,到了宋代,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嫁妆的多寡直接影响到一段婚姻的缔结,为此,宋代曾专门立法,对嫁妆作出各种细致规定,当然,这也引起了司马光的质疑和批判,不过,嫁妆并未因此消失,到了清代,嫁妆进一步变得五花八门,各种类型的财物都有。中国古代社会为什么如此重视嫁妆?古代的嫁妆和现代社会的嫁妆又有何不同呢?

嫁妆其实并不符合儒家礼法

嫁妆在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并不符合儒家的礼法,儒家经典《礼记》说:“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意思是儿子儿媳不能有自己的财产,包括牲畜和器物。
遵循《礼记》这一理念,唐朝和宋朝在法律上,并不承认女性享有财产的权力,宋代刑法《宋刑统》对休妻的规定是:“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三不事舅姑……五盗窃……”这里的“盗窃”并非指偷盗财物,而是指妻子未经公婆或丈夫同意,将家族财产据为己有。如果严格依据儒家经典和法律,则女性不能持有任何财产,嫁妆也不例外。
不过,传统社会嫁妆从来都存在,特别是宋代,嫁妆更加盛行,甚至出现了互相攀比嫁妆、贪图嫁妆的现象,对此,司马光十分愤慨,认为嫁妆导致人们品行败坏,破坏大家庭的和谐,因此他提出,女性要严格遵循《礼记》的规定,不得持有财产,甚至收到的礼物也要交给公婆,哪怕这些礼物是结婚前所得的。
尽管包括司马光在内的不少宋代文人都批评嫁妆,认为嫁妆不合理,但嫁妆并未因此消失,而是变得越来越奢侈,甚至嫁女儿比娶媳妇儿要花更多的钱财,已经成为理所当然,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清朝。

嫁妆种类丰富并不只有钱

现代社会嫁妆形式比较单一,但古代社会则丰富得多,除了金银首饰这些常规物品外,还包含田地、紫砂、纺织品、刺绣等,可简单分为生活用品和不动产两类,嫁妆形式上的这种区分,也一直延续到清代。
宋代大户人家在为女儿准备嫁妆时,相当慷慨。比如,1264年17岁的郑庆一结婚时,嫁妆就包括“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以及各种昂贵的纺织品,如“开合销金红一匹,开书利市彩一匹,官绿公服一匹,画眉天孙锦一匹”。(参见伊沛霞著,《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女性生活》)
也有的大户人家,会为女儿置办数量庞大的衣物,可能她一辈子都穿不完,比如“黄昇(1227—1243)与住在福州(福建)的宗室子结婚,几年后去世,随葬的很多东西大概是她的嫁妆。其中有201套女服,153块花色繁多、图案精美的衣料。”(参见伊沛霞著,《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女性生活》)
当然,并不是所有父母都会为女儿准备如此丰厚的嫁妆,这与父母的经济能力有关,但为女儿准备一份适当的嫁妆,则是每个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到了清代,哪怕是穷人家嫁女儿,也会准备金银首饰,《杶庐所闻录》记载了一位贫穷女性的嫁妆:贫人无他长物,止银簪耳环戒指衣裙寥寥数件而已。也就说,不管家庭多么贫困,都必须准备一份嫁妆。
为女儿准备嫁妆,自然引起社会各阶层的攀比,有钱之家会准备最丰厚的嫁妆,让女儿体面出嫁,贫困之家虽然财力有限,但也被迫准备嫁妆,宋代文人袁采说,如果一个家庭没有在女儿小的时候就开始为她准备嫁妆,等到女儿出嫁时,将会受到世人的指责,另一方面,媒人也常常用嫁妆来吸引男孩子家庭的注意。由于嫁妆耗资过高,不少家庭甚至会杀掉女婴,这也导致社会上出现不少老姑娘,因为她们出不起嫁妆。
既然嫁妆已经严重损害人们的生活,为什么从宋代到清代,嫁妆都没有消亡,甚至变得越来越沉重,究其原因,在于嫁妆对女性有一定的保护作用,父母为了让女儿出嫁后日子过得好,不受欺负,往往竭尽全力准备嫁妆。

嫁妆是女性的私财 旁人无权处理

尽管儒家经典反对女性拥有财产,但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儒家这一理念从未得到贯彻,《宋刑统》原则上不同意女性拥有私财,但碍于社会现实,宋代刑法还是制定了不少规定,来保证女性对嫁妆的控制权。
比如,宋代法律规定:“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这里的“妻家所得之财”通常指的就是嫁妆,也就是说,嫁妆不由兄弟均分。实际上,早在唐代,兄弟分家,都必须要为未结婚的兄弟、姐妹、姑姑准备结婚费用,即聘礼与嫁妆。到了宋代,这一惯例有了一定改变,未婚姑娘能继承到的财产变多了,她能得到等同于儿子继承的产业的一半。
宋代法律中,妻子对嫁妆的控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尽管嫁妆并非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但法律要求嫁妆必须明确标示出来,并且女人有生之年可以掌管它,为这份财产确立继承人。在传统社会中,出嫁的妻子并不能得到法庭保护,但若她将嫁妆转移,则并不违法。
宋代对嫁妆的规定,实际延续到了清代,从清代的法律规定和各类记载看,嫁妆是女性独立掌握的私财,比如康熙朝状元彭定求在为儿子分家时,给两个嫡子各分田地200亩,给三个庶出儿子各分田地120亩,但按法律规定,庶出嫡出应该均分,彭定求解释说,嫡子多分的原因是由于其中有妻子的奁田(即嫁妆田)。
清代女性的嫁妆,独立存放,单独核算,夫家无权支配,如果离异,女性可以将嫁妆带走,也可以立遗嘱规定谁可以继承嫁妆,因此其他家庭成员要动用女性的嫁妆,必须征得她本人同意。(参见毛立平,《清代女性嫁妆支配权的考察》)
法律对嫁妆的这种规定,为女性在精神和物质上提供了四种益处:其一,嫁妆证明她不是妾,她不是被娘家卖掉的,相反,家人把她看得非常重要,她是明媒正娶的妻子,这对女性很重要。(参见上一篇稿子,发稿的时候可以加上超链接)其二,嫁妆为她提供了讨别人高兴的手段;其三,嫁妆为女人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使她们不会一贫如洗。其四,嫁妆使妻子与夫家财产的增殖相关联,可以缓解部分对女性的歧视。(参见伊沛霞著,《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女性生活》)
实际上,只有经济上具有一定独立性,女性才可能获得部分话语权,赢得家庭成员的尊重,在一个女性无法工作的社会中,其父母为她提供的嫁妆,就是她仅存的经济基础,为她们提供了或多或少的保护。

现代社会保护女性仍离不开经济基础
深圳婚礼策划了解到在传统社会中,女性实际上没有太多就业机会,“男主外女主内”是常见的家庭模式,婚姻缔结也不存在自由恋爱一说,因此聘礼、嫁妆就显得十分重要,明媒正娶的婚姻,离不开这两项。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两项传统逐渐失去了原本的意味。新中国成立后,聘礼、嫁妆都被视为封建习俗,被认为是包办婚姻的产物,因此从制度上被否认,但这一习俗在民间社会从未消失,为女儿置办嫁妆,依然是不少父母的必备功课,只不过,嫁妆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从以生活器物为主开始变为以金钱、汽车为主,整体变得简单、直接。
同样,嫁妆的社会功能也逐渐消失了,它对女性仅存的保护荡然无存,法律上对嫁妆的规定偏少:嫁妆如何分配?归谁所有?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就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当下社会并不能指望通过嫁妆保护女性。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保护女性权益,显然还得从经济手段入手,只有女性在经济上拥有一定基础,她们才能掌握话语权。而经济基础,就是为女性提供工作机会,让她们能够平等就业,拥有的独立收入,可以不必依仗男人生活。
当然,女性自身观念的转变也必不可少,抱着传统的理念活着当下并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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