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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登记而举办结婚仪式 解除同居可否要求退回钻戒
发布时间:2021-01-24     来源:www.ysmwed.com    浏览量: 1
未办登记而举办结婚仪式 解除同居可否要求退回钻戒,未办登记而举办结婚仪式,解除同居可否要求退回钻戒? 问:我和女友2010年元月按传统习俗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时,我用打工攒下的钱给女友买了她非常喜欢的

未办登记而举办结婚仪式,解除同居可否要求退回钻戒?

问:我和女友2010年元月按传统习俗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时,我用打工攒下的钱给女友买了她非常喜欢的钻戒。由于性格不合,我们于今年5月解除同居关系。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要回彩礼?有诉讼时效吗?读者杜先生

律师答复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本案是普通民事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解除婚约后对彩礼如何处理?

问:我和男友恋爱两年了,谈婚论嫁时,他妈妈给了我3万元“见面礼”。相处期间,他还给我买了金项链和戒指。现在,我想解除婚约。请问,这些都需要归还吗?读者孟小姐

律师答复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是中国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一种婚嫁习俗,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钱物,作为订婚的聘礼。按照传统的风俗习惯,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给付的多少,依据当地的习惯和当事人自己的经济情况而定。赠与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基于双方能够缔结结婚关系的预期赠与。

你接受的3万元钱和项链、首饰,都应该属于彩礼性质,彩礼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

结婚3年闹离婚,还能索回彩礼吗?

问:张某与方某青梅竹马,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方某按当地习俗给予张某彩礼11000元。2008年4月10日,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闹。今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方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退还彩礼11000元,张某不同意。请问,方某还能要回彩礼吗?读者马先生

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方某给予张某彩礼均不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3种情形,所以,方某要求张某退回彩礼的诉求,法院会依法驳回。

婚后夫妻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应返还彩礼吗?

问:江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前,江某给予女方陈某48000元人民币及黄金1两作为彩礼,陈某也购买了14000元的家电等物品准备家庭生活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夫妻俩未共同生活,江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女方则认为,已经登记结婚了,彩礼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应返还。请问,女方的这种说法对吗?读者肖先生

律师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双方在婚后一直未过夫妻生活,构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具体为扣除女方作为嫁妆交付的14000元外,女方应向男方返还彩礼34000万元及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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