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跟男友顺利登记结婚,当事人竟提供了一份虚假《婚姻状况证明》。在女方没提供户口证明及个人身份证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仅凭这份虚假证明,便成全了这桩“好事”,颁发了结婚证。8年后,这对“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闹离婚,于是将婚姻登记机关告上法院。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法院最后判决婚姻登记机关输官司,颁发的结婚证无效,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据了解,今年30岁的张女士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法斗乡新箐村人。2002年,经人介绍,她与万州区原培文镇大兴村(现分水镇郎家村)村民郎先生相识,随后同居生活。2003年1月14日,张女士与男友到万州区原培文镇政府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当时,张女士出具了一份不真实的《婚姻状况证明》,也没有提供女方的户口证明及个人身份证,但原培文镇民政办仍给两人颁发了结婚证书。
2011年4月22日,因为生活琐事,张女士与丈夫开始闹离婚。不久,张女士将万州区民政局告上法院,并将郎先生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庭审中,张女士诉称:“我与郎先生办理结婚证时弄虚作假,民政部门不认真审查,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请求法院确认当初颁发的结婚证无效。”而郎先生则辩称:“我们当时是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证。虽然《婚姻状况证明》和身份证有不实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郎先生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张女士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是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张女士未提供户口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而在审查时,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向张女士和郎先生颁发了结婚证,双方也有骗取婚姻登记的故意,因此婚姻登记行为应无效。于是,万州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确认万州区民政局于2003年1月14日为张女士与郎先生实施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万州区民政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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