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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声称与父母生活不习惯 起诉父母搬离自家屋
发布时间:2021-03-02     来源:www.ysmwed.com    浏览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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钰上米 成都结婚网成都站报道:赡养父母是做子女的责任,但是这对夫妻就因为与父母的生活习惯不一样,就要求父母搬离自己的房子,还到法院起诉其父母。如果这样做子女,那就违背了中国人的道德观念,所以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夫妻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父母搬离他们家

41岁的小郑与妻子结婚多年,住在工农院街 62 号一处约 130 平方米的房子里。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为小郑,而小郑 70 多岁的父母与他们在一起生活。

前不久,夫妻俩以年轻人和老年人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生活观念不同为由,将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他们搬离该房屋。夫妻俩起诉时说,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处分的权利,同时也表示愿意以其他方式来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他们的父母却说,因在老家的房屋被拆迁后没有修建住房,如果搬走,就没有地方住了。

法院宣判:不支持搬离,驳回诉讼请求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夫妻俩行使物权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子女对父母负有的赡养扶助义务的履行方式,不仅包括给付赡养费的形式,更包括提供确保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资、精神上予以支持等形式。父母都已70 多岁了,而且没有其他的房子住。同时,小夫妻俩具有为父母提供住所的客观条件,因此,小夫妻俩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最近,锦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夫妻俩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公德

承办法官指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可按物权法规定行使物权,但物权法同时也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由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特定身份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小郑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对父母负赡养扶助义务的履行方式,不仅仅包括给付赡养费的形式,更包括提供确保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资等形式。原告以物权为由要求父母搬离房屋,与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符。

法官同时指出,另一方面,虽然小夫妻俩提出愿意以其他方式来赡养父母,但其目前有为父母提供居所的条件,且法律并没有赋予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方式的选择权,故小夫妻俩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物权法、婚姻法的规定。

观点碰撞

如房小不方便 也可以为父母租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认为,本案中,小夫妻俩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所以两人行使物权时,在他们具有提供住房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履行赡养义务。不过,如果他们的房子只是一室一厅,住起来不方便,也可以为父母租房或提供赡养费,比如农村会每月给100 公斤大米等。如果不能选择其他方式,他们将来住在一起,还是会闹出很多事情来。

最好是做双方思想工作进行调解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钟俊芳则认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当事人有能力提供住房的情况,首先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不仅是提供物质条件,还包括精神上或情感上的需要,比如父母生病了,你要照顾他们;抽空陪父母说说话,满足他们情感上的需要,而不是仅仅给他们租一套房子或给点赡养费。不过,此案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做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或者借助居委会调解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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