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结婚资讯 » 结婚助手 » 婚姻登记证书应怎样补领 补领条件及相关程序
婚姻登记证书应怎样补领 补领条件及相关程序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www.ysmwed.com    浏览量: 3
婚姻登记证书应怎样补领 补领条件及相关程序,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那证书应怎样补领?下面钰上米结婚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内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那证书应怎样补领?下面钰上米结婚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内容,一起往下面看看吧。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亲自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二)、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以上就是钰上米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婚姻登记证书应怎样补领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各位有需要的朋友们。


标签

声明: 本文由 钰上米结婚资讯 整编,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义请联系本站。

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ysmwed.com/jiehun/1265.html/

分享到:

html地图  xml地图  txt地图

© 2016-2024  www.ysmwe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钰上米结婚网 版权所有   ICP网站备案号:鲁ICP备14024067号-6

鲁公网安备 37010302001059号